6/23/2007

高鋒年報

高鋒問題仍重重
以下是今年年報揭露之前的
以下兩人今年董監改選後皆消失了

和大手上高峰持股已經出清
和大和其他三家BVI持有春輝投資
春輝投資和銘光投資原本是高鋒的子公司
也是高鋒的前五大股東
處分春輝給關係人也不見高鋒宣布重大訊息


A.曾天助董事九十五年第三次董事會議書面報告:
1.本席因事不克參加九十五第三次董事會;針對此次議程內容做以下聲明並請
列入會議記錄。
2.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所召開的第二次董事會議,本席對於成本提出疑問?
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第三次董事會議,本席再次針對成本提出疑問?九十四
年九月三十日第一次臨時董事會會議,本席又提出成本問題?董事長也當場
要求財務部陳經理一星期內把成本正確點找出來,向曾董事書面報告,今天
是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資料又在哪裡?
3.討論事項案由(四)關於「內部控制聲明書」之意見,因94年11月25日第四
次董事會議,本人針對購買MAZAK FH8800臥式綜合加工機一台及MAZAK U-8800
高精度臥式綜合加工機一台,共計日幣玖仟捌佰陸拾萬元追認案,本席已持
保留意見。所以,此項聲明書,本人持保留意見。
4.基於前述理由,九十四年度決算表冊及九十四年度各項財務報表,均持保留
意見。
董事:曾天助



B.簡啟楨監察人審查報告:
首先,我必須就監察人之職權與義務,提出說明:監察人受股東們的委託,到
公司執行職務,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董事、經理人之盡職情況,並關注公司
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,俾降低公司財務危機及經營風險。再者,公司法明
定公司負責人(含監察人)應忠實執行業務,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對
監察人而言『注意義務』較『忠實義務』,更為重要。各位股東,你們要知道,
監察人執行業務違反法令、章程或怠忽職守,致令公司受有損害者,對公司負
賠償之責。如果股東們在不明就理的情況下,在股東會上,要求監察人一個月
只能來公司兩次,甚至於股東大會上決議:由董事長控管次數。這不但是陷監
察人於不義,更是違法的決定。公司法即明文規定: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
執行,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,查核簿冊文件。今基於公司法219
條,監察人必須查核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,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,
以行使監察權。
去年股東大會前(94年5月31日),本席提出審查報告,函請公司經營者提出改
善對策,並保證落實改善事項。內容如下:
(一)由於內部控制的銷貨循環作業瑕疵,使得成本分析訛誤錯亂,導致公司
自九十三年第四季起營運獲利急遽下降,並於九十四第一季造成營業虧
損。
(二)請以書面化訂定明確銷貨認列時點,並據以執行。
(三)請以書面化訂定經銷商銷貨毛利標準,並據以執行。
(四)其中相關人員職務疏失責任,應予追究,以昭公信。
(五)依據公司法第219條規定辦理。
(六)公司應於九十三年度股東大會前一週,完成上述各項改善對策,並出具
保證聲明,否則應將本審查報告列入股東大會議事程序。
當時,前總經理詹志成先生提出一份報告,但是董事長並未簽署。截至94年底,
前述審查報告所列舉弊端,並未有所改善。這段期間,曾經於94年9月30日召開
的94年第一次臨時董監事會議上,詢問董事長此份報告處理情形,董事長答稱
並不知情,但是前總經理詹志成卻說有拿給你看過,真相如何?我無法判斷!
只好於94年12月2日,再次發函提請董事長針對審查報告事宜詳細查明,並說明
改善方案暨追究相關人員職務疏失責任,俾便列入9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報
告。94年12月14日公司函覆:「以較具體明確列示公司應配合處理之方式,以
為公司執行或改進之適從。」既然經營管理者的態度如此,責任歸屬只好訴諸
股東大會與相關單位處理。
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的臨時股東大會上,本席原有一份審查報告,無奈受阻,
不得發聲。故於一月二十日函請公司,將9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議事錄按逐
字稿文字化,並於一月二十七日函請公司,將9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監察人
審查報告,列入議事錄附件。又於二月十日,函請公司重新製發95年第一次臨
時股東大會議事錄(本席提供逐字稿會議記錄)。
轉眼間又屆股東大會,今將這二年來,查核所見與本年度會計表冊意見報告如
下:
(一)營業報告書內容:經營方針、營業計劃實施成果、獲利能力分析、研究
發展狀況等,記載公司營運狀況之文字書表,管理部於5月12日才提供資
料,未經董事會討論。
(二)預算管理作業未能落實:並無每月召開檢討差異分析會議及提出對策的
記錄,且無及時控制與協調的機制。
(三)銷貨及收款循環作業瑕疵:
1、收入認列不當。銷貨認列時點,不符規定。所衍生的問題層面與影
響範圍極大,今就其要者說明:
(1)由於營收過早入帳,導至自結損益與 會計師調整後的
財務報表,有著極大的差異,影響所及,在認列營收
的當期,未能及時且正確的進行相關行銷成本的攤銷。
(2)操弄營收,發佈不實業績資訊:每月公告的營業收入,
與實際銷貨收入,並不相符。
(3)年終獎金、經營獎金、績效獎金、生產獎金等,是以
自結損益,作為會計基礎來核算發給的,與會計師審
核後,所出具的財務報表有其差異,但是公司並未將
其中差異予以調整。
2、子公司應收帳款已逾越帳齡(6個月以上)款項,高達一億以上,
約佔逾齡應收帳款的90%。
(四)資產價值有高估之嫌:呆滯及陳廢存貨,是否考慮淨變現價認列損失?
以及存貨的生命週期,是否過期?由於管理部拒絕提供庫齡(入庫時
間)、單價金額與盤點清冊等資料,無法深入查核。
(五)經理人對於出售商品的商業折扣:3%、5%、10%的數量折扣,其權限的授
予分際,是否可以無限上綱?有否逾越權限?
(六)5%的經營獎金制度,自上櫃以來,從未在董事會議討論過,應予以提交
股東大會決議,存廢與否?
(七)經理人報酬,未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
之決議行之。
(八)董事長不應領取員工紅利,與經營獎金;更不應該欠缺誠信,報酬申報
不實。
(九)交際費的運用是否得當。
(十)監察人掌管公司印信兼用印,應予避免。
此致
本公司九十四年度股東大會
監察人:簡啟楨
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十五 日



C.莊惠美董事九十五年第三次臨時董事會董事會議:
(1).新增「內部控制制度」:莊惠美董事對此議案之內容表示不同意,表示自主
管理為公司之目標。